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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杨女士到超市购物,晚间核对购物小票时,却发现商品结算价与标签价不符,杨女士质疑自己遭遇了超市价格欺诈。
据了解,杨女士当时带着女儿到乐山城区某超市购买了一些零食,结果发现购买的牛轧糖价格有些不对劲。“我女儿记得这个牛轧糖超市标价是24.9元一斤,但购物小票显示,超市是按照73.6元/公斤,也就是36.8元/斤计价。”杨女士表示,她这次一共购买了482克牛轧糖,按标价签的价格应付24元,但实际结算价为35.5元。
发现问题后,杨女士到事发超市进行了价格核实和维权,超市店长就“标签价”与“结算价”不符一事向杨女士当面作出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
“目前,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处理,同时对乐山中心城区超市开展了价格检查,并发放了《关于规范商超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以下简称《价格提醒告诫函》),敦促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看到,《价格提醒告诫函》要求我市各商场、连锁超市等经营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积极倡导合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商超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价格变动情况,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科科长邓娟告诉记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串通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的罚款;有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在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同时,消费者也可依法主张自身权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科长吴磊告诉记者,市民购买商品结算发现价格高于标价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要求按照标价进行结算,已经结算的,可以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要求退还多收费用。同时,发现商家的行为存在欺诈的,可以按照该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赔偿。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
来源:乐山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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